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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中央政府≒治權 → 政治上的權

政權≒人民權 (4個)

治權≒政府權 (5個)

    註:{政權: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} ; {治權:行、立、司、考、監}

 

* 政權

   1.意義:國家最高統治權力。

   2.歸屬:國民全體 (憲法§ 2)。

   3.特性:(1) 對內 → 「最高性」   ex:動用警力維持秩序。

           (2) 對外 → 「獨立性」   ex:動用武力,抵禦外侮。

           (3) 國家權力行使,應有「正當性」   ex:定期改選。

 

 

* 政黨   申請成立  → 行政院內政部

          宣告解散  → 司法院憲法法庭

 

 

 

*憲法

本文(

14章;175條 制憲國民大會制定

增修條文

(1)   7次;12條 → 國民大會修改。

(2)   增列方式:不變動本文,加列於本文後。

(3)   特性:仿美。

(4)   效力

同於憲法

凍結憲法 (後法優於前法)

釋字

(1)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掌理

(2) 效力

同於憲法

凍結憲法

相關法規

(1)   地方制度法

(2)   國家賠償法

(3)  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

(4)   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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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mingfenon0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